渝道运政[2009]6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 210 号),以及《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渝道运培[2009]1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分类管理,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现就主城区内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对象
(一)2009年8月31日前,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并已持有《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可直接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2009年8月31日前,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但没有办理《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应按相关要求申办《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并同时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申领单位、地点
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向市运管局(市运管局运政大厅)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申领时间
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过期未申领的,按新增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条件、要求办理。
四、申领材料
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或从重庆市公安交通信息网“交通责任事故”栏下载的打印件,注明申请人姓名、驾驶证档案号);
(三)原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未办理《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应同时提交办理《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相关材料。
五、证件发放
申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运管局运政大厅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相关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10元。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代办代收或其它方式、名义收取或搭车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凡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 出租 资格证 通知
抄送:市交委,市交通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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