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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线路起讫地、途径地变更 |
| 出处: 发布时间:2008-05-19 10:44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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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A010302 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公共汽车) 项目类别 班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事项变更 申请内容 线路起讫地、途径地变更 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应提供A、运行线路图 B、交通部门出具的拟开行线路无乡村四级(夜间班车无三级)道路的书面证明 C、申报非直达班线的,对设置的中途停靠站点,须提供途径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应提供公司化方案)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应提供维持稳定预案)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申请在始发站点同一区域内设置停靠站点的,提供经与始、配站协商的进站方案,对始发站、停靠站的发班时间、客票发售提出明确意见。);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线路起讫地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所在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安全发车管理责任承诺);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为拟投入的车辆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驾驶人员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审批条件 1、提交的经营线路和站点方案可行,符合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2、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客座)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线路等级要求; 3、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变更后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4、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5、原班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限不变; 6、班车客运线路的配载站点要求: ⑴、区县境内的配载由各区县运管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审批; ⑵、非主城区车站发出班车,不得进入主城区配载; 7、当地运管机构按要求组织进行了听证,并有听证的相关材料; 8、业户具备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 9、经审批同意的,换发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线路标志牌制作期间,由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开具《临时线路牌》,发放《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车辆凭《临时线路牌》和《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运行,《临时线路牌》有效期不超过15天。 终审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变更的,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变更的,由市运管局审批。 受理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的经营业户向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的经营业户在业户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发证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班线变更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换发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变更由市运管局制作客运线路标志牌并交由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给经营业户,并由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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