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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变更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3:48 作者:
    (一)申报材料
    1、《重庆市营运性运输车辆登记表》; 
    2、《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新车入户可不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4、新取得经营许可的应提供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
    5、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并在审验有效期内的车辆申请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供除第3条外上述各条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条件
    1、营运证件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的经营业户名称和《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2、车辆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3、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4、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三)受理机构
    1、 由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受理;
    (四)审核机构
    1、 由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核;
    (五)发证机构
    1、 由车籍地运管处(所)发放《道路运输证》。
    (六)办理时限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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