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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3:44 作者:
    (一)申报材料
    1、《重庆市营运车辆登记表》(市内班车应有始发地运管处(所)核实原车辆实际发班情况的意见,省际班车应有重庆始发地运管处(所)核实原车辆实际发班情况的意见);
    2、《道路运输证》原件。
    (二)办理条件
    1、申请更新的原车辆未欠运管费、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缴回的《道路运输证》齐全,《道路运输证》遗失的,应登报公示后再予办理;
    2、原经营线路的经营期限未到期并经始发地运管处(所)核实原车辆发班情况正常;
    3、原线路经营许可事项(经营主体、线路起讫地途径地、车辆数量、车辆配置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先按线路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的相关要求办理;
    4、更换后的车辆要求变更分公司的,应持原车籍地运管机构发放的《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向分公司设立地运管处(所)登记。
    (三)受理机构
    1、由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受理;
    2、市运管局许可的经营线路更换车辆的,也可由市运管局受理。
    (四)审核机构
    1、由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核;
    2、市运管局受理的由市运管局审核。
    (五)发证机构
    1、由原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收回注销原车《道路运输证》并发放 《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2、更换后的车辆变更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设立地运管处(所)换发《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并收回原车籍地运管机构发放的《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3、市运管局受理的由市运管局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六)办理时限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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