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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业户新增班车客运线路经营申请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3:43 作者:
     (一)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为拟投入的车辆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驾驶人员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7、业户分立、合并后新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的,应由分立、合并前后的相关企业共同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协议文本;
    8、申请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同时提出相应的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⑵、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应提供
    A、运行线路图
    B、交通部门出具的拟开行线路无乡村四级(夜间班车无三级)道路的书面证明
    C、申报非直达班线的,对设置的中途停靠站点(主城区除外),须提供途径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应提供公司化方案)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应提供维持稳定预案)等
    ⑶、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申请在始发站点同一区域内设置停靠站点的,提供经与始、配站协商的进站方案,对始发站、停靠站的发班时间、客票发售提出明确意见。)
    ⑷、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线路起讫地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所在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安全发车管理责任承诺;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业的业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子公司申请经营其母公司已具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审核条件
    1、企业名称、企业经济性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客座)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经营项目及线路等级要求;
    4、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经营项目及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5、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及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6、拟经营的线路符合客运班线经营的审批要求;
    7、业户分立、合并后新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的,可以将被兼并(重组)业户的经营项目及其线路经营主体变更到申请人,并注销被兼并(重组)业户的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
    8、经审批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按审批同意的车辆数量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三)受理机构
    1、拟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的经营业户向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2、拟经营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的经营业户在业户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四)审批机构
    1、申请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的,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申请经营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的,由市运管局审批。
    (五)发证机构
    1、由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或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收回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12天、证牌发放时限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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