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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入户登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3:42 作者:
    (一)申报材料
    1、《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
    2、《道路运输证》原件;
    3、已经变更过户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罐式车辆罐体检测合格证明 ;
    5、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二)办理条件
    1、车辆必须经变更前后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双方同意;
    2、车辆未欠运管费、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由变更前的业户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收回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遗失的应登报公示;
    3、车辆已经过户到变更后的业户并且是同一车辆;
    4、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并在有效期内;
    5、罐式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
    7、变更后的业户必须具有与该车《道路运输证》相同的经营范围;
    8、变更后原企业剩余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少于5辆,若少于5辆的,则注销该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及其所有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9、变更前的业户应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业户;
    10、变更前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应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                                         
    (三)受理机构
    1、由经营主体变更前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机构受理。
    (四)审核机构
    1、变更前的车籍地在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当地运管处(所)审核,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市运管局审核;
    (五)发证机构
    1、由变更前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收回的原《道路运输证》和危险品标志牌;
    2、由变更后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新的《道路运输证》。
    (六)办理时限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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