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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营运车辆入户登记—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
|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2:19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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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1、班车客运线路停业的书面申请; 2、原经营的营运证牌。 (二)审核条件 1、客运经营者要求终止客运线路经营,注销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原审批该线路指标的运管机构; 2、原营运证牌遗失的,应登报公示后再办理; 3、由原审批客运线路指标的运管机构开具《临时线路牌》,《临时线路牌》有效期不超过30日。 (三)受理机构 1、申请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停业的,向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2、申请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停业的,在业户注册地或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四)审批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停业,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停业,由市运管局审批。 (五)发证机构 1、由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收回注销原营运证牌并出具《临时线路牌》。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2天、证牌发放时限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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