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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更换登记—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更换登记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2:14 作者:
    (一)申报材料
    1、《班车客运线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原班线经营情况;
    3、运输质量承诺书(线路起讫地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所在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安全发车管理责任承诺);
    4、现运行车辆和拟投入车辆情况;
    5、现有或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驾驶人员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审核条件
    1、变更后的经营业户具备相应客运班线的经营资格;
    2、现运行或拟投入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3、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4、按照新增客运班线许可要求进行公示;
    5、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不变。
    (三)受理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线路经营主体变更向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经营主体变更在经营主体变更后的业户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四)审批机构
    1、申请经营县内班车客运的,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申请经营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的,由市运管局审批。
    (五)发证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换发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证;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经营主体变更由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换发道路运输证,由市运管局制作客运线路标志牌并交由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给经营业户。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10天、证牌发放时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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