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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更换登记—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更换登记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2:12 作者:
 (一)申报材料
    1、《班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申请在始发站点同一区域内设置停靠站点的,提供经与始、配站协商的进站方案,对始发站、停靠站的发班时间、客票发售提出明确意见)。
    (二)审核条件
    1、非主城区区县境内的配载由各区县运管机构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2、非主城区车站发出班车,不得进入主城区配载。
    (三)受理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客运站点的,向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变更主城区以外的客运站点,向客运站点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3、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变更主城区内客运站点的,在业户注册地或车籍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四)审批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客运站点,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变更主城区以外的客运站点,由客运站点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3、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变更主城区内客运站点的,由市运管局审批。
    (五)发证机构
    1、县内班车客运变更客运站点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换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2、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变更主城区以外的客运站点,由客运站点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出具同意变更客运站点的通知书,经营业户凭客运站点变更通知书在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换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线路变更主城区内客运站点的,由市运管局出具同意变更客运站点的通知书,经营业户凭客运站点变更通知书在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换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5天、证牌发放时限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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