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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车辆登记—货物运输车辆停业登记 |
|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2:09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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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应提供A、运行线路图B、交通部门出具的拟开行线路无乡村四级(夜间班车无三级)道路的书面证明C、申报非直达班线的,对设置的中途停靠站点(主城区内除外),须提供途径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应提供公司化方案)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应提供维持稳定预案)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申请在始发站点同一区域内设置停靠站点的,提供经与始、配站协商的进站方案,对始发站、停靠站的发班时间、客票发售提出明确意见。);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线路起讫地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所在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安全发车管理责任书承诺);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 件; 6、为拟投入的车辆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驾驶人员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审核条件 1、提交的经营线路和站点方案可行,符合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2、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客座)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线路等级要求; 3、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4、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5、班车客运线路的配载站点要求: ⑴、非主城区区县境内的配载由各区县运管机构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⑵、非主城区车站发出班车,不得进入主城区配载; 6、当地运管机构按要求组织进行了听证,并有听证的相关材料; 7、经审批同意的,配发《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企业超过180天不投入车辆营运的,其许可的线路经营资格视为自动放弃。 (三)受理机构 1、拟经营县内班车客运的经营业户向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2、拟经营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的经营业户在业户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四)审批机构 1、申请经营县内班车客运的,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申请经营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的,由市运管局审批。 (五)发证机构 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12天、证牌发放时限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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