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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2:07 作者:
 (一)申报材料
    1、《班车客运线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应提供设置有的中途停靠站点的,须提供途径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应提供公司化方案)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应提供维持稳定预案)等;
    3、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线路起讫地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所在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安全发车管理责任承诺);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5、为拟投入的车辆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驾驶人员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7、申请增加包车客运车辆,不提供2、3项的材料。
    (二)审核条件
    1、站点方案可行,符合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2、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客座)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线路等级要求;
    3、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变更后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4、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5、经审批同意的,配发《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企业超过180天不投入车辆营运的,其许可的经营线路视为自动放弃。
    (三)受理机构
    1、拟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的经营业户向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提出申请;
    2、拟经营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业户在业户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四)审批机构
    1、申请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的,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申请经营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主城区定线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的,由市运管局审批。
    (五)发证机构
    由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10天、证牌发放时限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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