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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2:05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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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1、《出租客运经营申请表》; 2、依法取得的出租客运经营权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固定的停车场所证明(个体经营者可不提供); 5、聘用或拟聘用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聘用或拟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 8、企业经营管理章程文本; 9、《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二)审核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依法取得的符合规定数量的出租客运经营权;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受理机构 1、申请主城区以外的出租客运经营由业户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受理; 2、申请主城区的出租客运经营由市运管局受理。 (四)审批机构 1、申请主城区以外的出租客运经营由业户注册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2、申请主城区的出租客运经营由市运管局审批。 (五)发证机构 1、由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或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收回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主城区以外的出租客运业户由经营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主城区的出租客运业户由市运管局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5天、证牌发放时限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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