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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2:03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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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内容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 (二)申报材料 1、《重庆市出租汽车业务办理申请表》; 2、出让人和受让人经营权买卖协议,由赠与、继承方式转让的,必须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 3、《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原件; 4、《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出让方或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本人到场; 6、受让方不具备出租客运经营许可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审核条件 1、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 2、受让人不具备出租客运经营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资格后,向市运管局申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3、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因质押、有未处理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 4、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受理机构 由市运管局受理。 (五)审批机构 1、由市运管局审核。 (六)发证机构 1、由市运管局换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5天、证牌发放时限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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