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 |
|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1:59 作者: |
|
一、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提供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1、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二、审核条件 1、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的相关要求。 三、受理机构 1、在当地运管处(所)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四、审批机构 1、由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审批。 五、发证机构 1、由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发证。 六、办理时限 审批办理时限5天、证牌发放时限2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