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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6-04 11:58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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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设备: 1.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5辆以上; 2.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安装有行驶记录仪或GPS,运输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安装有GPS; 7.罐式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四)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除应符合上述各条要求外,还应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但车辆数可少于5辆。 申报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1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应提交上述第5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附件2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按申报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地区、县运管机构; (二)各区、县运管机构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或补正内容通知,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三)申请受理后,由各区、县运管机构对申请人的停车场地、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核查现场和审查申请材料后,由各区、县运管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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