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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中运管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出处: 发布时间:2009-02-26 16:50 作者:
目录
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公共汽车客运)(相关项目共2项)
2.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及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相关项目共2项)
3.1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
3.2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
4、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证及车辆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相关项目共4项)
4.1主城区出租车辆许可
4.2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4.3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4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许可
5、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及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相关项目共2项)
5.1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
5.2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
6、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定(相关项目共2项)
6.1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6.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7、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相关项目共2项)
7.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7.2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8、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审批项目子项目明细(相关项目共7项) 
8.1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
8.2车辆停业登记
8.3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
8.4公交车辆更换
8.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登记
8.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业登记
8.7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登记
 
 
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二十三条;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九条
申请条件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2.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1.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不超过60周岁;3.掌握道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1.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1.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理论教练员:1.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不超过60周岁;3.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有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驾驶操作教练员:1.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不超过60周岁;3.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有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运输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2年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征、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3、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4、道路运输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5、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6、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组织考试
审批时限
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备注
 
 
2、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公共汽车客运)(相关项目共2项) 
2.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申请条件
1.企业名称、企业经济性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3.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客座)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经营项目及线路等级要求;4.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经营项目及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5.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及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6.拟经营的线路符合客运班线经营的审批要求;7.业户分立、合并后新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的,可以将被兼并(重组)业户的经营项目及其线路经营主体变更到申请人,并注销被兼并(重组)业户的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8.经审批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按审批同意的车辆数量发放《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申请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为拟投入的车辆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驾驶人员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7.业户分立、合并后新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的,应由分立、合并前后的相关企业共同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协议文本;8.申请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同时提出相应的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应提供A、运行线路图 B、交通部门出具的拟开行线路无乡村四级(夜间班车无三级)道路的书面证明 C、申报非直达班线的,对设置的中途停靠站点(主城区除外),须提供途径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应提供公司化方案)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应提供维持稳定预案)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申请在始发站点同一区域内设置停靠站点的,提供经与始、配站协商的进站方案,对始发站、停靠站的发班时间、客票发售提出明确意见。)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线路起讫地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所在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安全发车管理责任承诺;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业的业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子公司申请经营其母公司已具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项目,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或申请人所在地区县运管机构接件,交市运管局相关处室进行审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市运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终审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备注
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终止经营、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客运班线变更许可事项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10号令)第二十九、三十一条办理。
 

2.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公共汽车客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申请条件
1.提交的经营线路和站点方案可行,符合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2.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客座)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线路等级要求; 3.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4.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5.班车客运线路的配载站点要求: (1)非主城区区县境内的配载由各区县运管机构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2)非主城区车站发出班车,不得进入主城区配载; 6.当地运管机构按要求组织进行了听证,并有听证的相关材料; 7.经审批同意的,配发《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企业超过180天不投入车辆营运的,其许可的线路经营资格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应提供A、运行线路图 B、交通部门出具的拟开行线路无乡村四级(夜间班车无三级)道路的书面证明 C、申报非直达班线的,对设置的中途停靠站点(主城区内除外),须提供途径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应提供公司化方案)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应提供维持稳定预案)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申请在始发站点同一区域内设置停靠站点的,提供经与始、配站协商的进站方案,对始发站、停靠站的发班时间、客票发售提出明确意见。);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线路起讫地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所在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安全发车管理责任书承诺);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为拟投入的车辆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驾驶人员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或申请人所在地区县运管机构接件,交市运管局相关处室进行审查(需听取有关区、县运管机构意见或商函有关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提出拟办意见,市运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终审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备注
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客运班线(不含线路起讫地均在主城区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线路起始地县级运管机构
 
3、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及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相关项目共2项)
3.1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及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2.《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9号)第八、十条
申请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有相应的资金或车辆;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5.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1.《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申请表》;2.与市运管局签订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3.现有20座以上客运车辆明细表;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企业委托书;5.企业的线路经营方案;6.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工商执照复印件;7.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交市运管局相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市运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终审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公共汽车特许经营许可证
备注
 

3.2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及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9号)第八、十条
申请条件
1.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2.自有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20座及以上营运车辆100辆以上、价值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符合国家或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要求;5.无重大不良记录与违法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1.《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2.《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与市运管局签订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原件;4.企业的线路经营方案;5.线路上投入车辆情况,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和座位数;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企业委托书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交市运管局相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市运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终审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
备注
 
 
4、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证及车辆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相关项目共4项)
4.1主城区出租车辆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证及车辆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城区出租车辆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10号)第十一、十六条
申请条件
1.入户车辆为经营业户自有车辆; 2.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未到期; 3.车辆入户时间在《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告知时间内; 4.核定的载客数和座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并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 5.营运证件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的经营业户名称和《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所需材料
1.《重庆市营运性运输车辆登记表》 2.《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3.《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审批程序
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办理,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备注
 

4.2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证及车辆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10号)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经营经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申请所需材料
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应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组织考试
审批时限
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备注
 
 
4.3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证及车辆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3.《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10号)第六、十条
申请条件
1.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2.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4.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申请所需材料
1.《出租客运经营申请表》; 2.依法取得的出租客运经营权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固定的停车场所证明(个体经营者可不提供); 5.聘用或拟聘用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聘用或拟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 8.企业经营管理章程文本; 9.《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相关处室处进行审查,处领导终审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备注
 
 
4.4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证及车辆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请条件
经营权所有人为政府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受让人
申请所需材料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申请表》;2.经营权所有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相关法律文件 ;3.《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相关处室处进行审查,处领导终审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备注
 
 
5、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及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相关项目共2项)
5.1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及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10号)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1.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 2.受让人不具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资格后,向市运管局申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3.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因质押、有未处里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 4.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所需材料
1.《重庆市出租汽车业务办理申请表》; 2.出让人与受让人经营权买卖协议,由赠与、继承方式转让的,必须提供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 3.《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原件: 4.《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起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出让人或者受让方为责自然人的,需本人到场; 6.受让方不具备出租客运经营许可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出让方终止指标申请。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市运管局相关处室终审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备注
 

5.2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及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
1.男性驾驶员不超过60周岁,女性驾驶员不超过55周岁; 2.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3年来五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客运从业资格证。
申请所需材料
1.《重庆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卡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4.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私车主还要提供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受理人员直接办理
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服务监督卡
备注
 

 
6、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定(相关项目共2项)
6.1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定----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第9号令)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申请条件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所需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审批程序
按渝府令第200号、209号委托给各区县运管机构(事业单位)
审批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备注
已委托给区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许可事项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9号令)第十九条办理)
 
6.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第9号令)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
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征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征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3、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及万州、涪陵、黔江、永川、江津、合川六大中心城市组织考试(渝府令第200号委托下发)
审批时限
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备注
 
 
7、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相关项目共2项)
7.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五十条;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3号令)第五、六、七、八、九条
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驾驶人员符合相关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4. 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所需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3.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5.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6.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7.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相关处室审查并作出审批意见;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备注
市港航局有船舶登记证书、营运证等工本费;市运管局有道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等工本费
 
7.2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五十条;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3号令)第五、六、七、八、九条
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驾驶人员符合相关条件。  4.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所需材料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3.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5.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6.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7.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2.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3.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4.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相关处室审查并作出审批意见;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备注
市港航局有船舶登记证书、营运证等工本费;市运管局有道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等工本费

8、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审批项目子项目明细(相关项目共7项)
8.1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
申请条件
经起讫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开行,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的外省籍车辆
申请所需材料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车辆新增的许可决定或恢复、更新的相关函件; 2.车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3. 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
县级运管机构(或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处)接件,市运管局相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终审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车辆进站通知书
备注
因跨省客运班线车辆由审批地进行管理,而线路另一端省市对车辆进入本地站点经营情况不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易引起客运纠纷,目前全国各地均开展了对外省籍车辆的进站情况的清理登记工作,广州等发达地区已对未在当地登记的外省籍车辆作出了停止营运要求
 
8.2车辆停业登记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车辆停业登记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9号令)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
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
申请所需材料
企业终止经营申请
审批程序
按渝府令第200号、209号委托给各区县运管机构
审批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备注
 
 
 
8.3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市运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渝道运政[2006]10号)
申请条件
1.《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变更登记表》; 2.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3.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所需材料
1.业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 2.经营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客货运站的经营业户变更经营场所的,按相应的新增道路运输(相关)经营项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审批程序
业户经营范围含有市运管局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运政大厅接件,受理人员办理
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备注
 
 
8.4公交车辆更换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公交车辆更换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市运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渝道运政[2006]10号)
申请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登记表
审批程序
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大厅接件,受理人员直接办理
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车辆购置告知书
备注
 
 
8.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登记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登记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9号令)第二十条;《市运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渝道运政[2006]10号
申请条件
1.营运证件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的经营业户名称和《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单位名称一致;2.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审查表》各项内容经相关运管机构审查合格;4.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安装有行驶记录仪或GPS,运输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安装有GPS;5.罐式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6.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7.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8.新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首次应一次性办理5辆或以上车辆的登记
申请所需材料
1.《重庆市营运性运输车辆登记表》;2.《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时间在15日以内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新车入户可不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审查表》; 5.罐式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明 ;6.《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7.行驶记录仪或GPS安装发票或证明;8.新取得经营许可的应提供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9.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并在审验有效期内的车辆申请增加或变更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的,应提供除第3条外上述各条规定的材料。
审批程序
按渝府令第209号委托给各区县运管机构(事业单位)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发放道路运输证
备注
保留
 
8.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业登记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业登记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9号令)第二十条;《市运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渝道运政[2006]10号
申请条件
停业登记:1.申请停业的车辆未欠运管费且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缴回的《道路运输证》齐全,《道路运输证》遗失的,应登报公示后再予办理;2.由企业主动提出终止营运或注销车辆全部或部分经营范围申请;3.车辆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全部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的,企业剩余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少于5辆,若少于5辆的,则注销该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及其所有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申请所需材料
1.《重庆市营运性运输车辆登记表》;2.《道路运输证》原件;3.企业申请注销车辆全部或部分经营范围的书面报告。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收回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备注
 
 
8.7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登记
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登记、车辆管理(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公交车辆更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停业、异动登记)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经营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登记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实施主体
重庆市运管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9号令)第二十条;《市运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渝道运政[2006]10号
申请条件
异动登记:1.车辆必须经变更前后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双方同意;2.车辆未欠运管费、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由变更前的业户所在地区(市)县运管处(所)收回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遗失的应登报公示;3.车辆已经过户到变更后的业户并且是同一车辆;4.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并在有效期内;5.罐式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 7.变更后的业户必须具有与该车《道路运输证》相同的经营范围;8.变更后原企业剩余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少于5辆,若少于5辆的,则注销该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及其所有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资格;9.变更前的业户应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业户;10.变更前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应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车籍地区(市)县运管处(所)。
申请所需材料
1.《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2.《道路运输证》原件;3.已经变更过户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有效期内的罐式车辆罐体检测合格证明 ;5.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颁发证件
 
备注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183号 邮编:401147
电话:023-89186573 传真:023-89083605 E-mail:cqyg200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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